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Ed.D。
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实际工作。
五、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六、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符合教育发展对专业化管理者和决策者、专家型教师及教育家培养的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水平;课程结构应体现综合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课程学习采用模块课程和学分制;课程教学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调查等方法。
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创新性,反映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理论和科学方法探索与解决教育实践问题的能力。
八、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小组集体指导。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相关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九、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由具有教育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兽医专业学位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决定设置兽医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
二、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学科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三、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具有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
四、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勇于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工作的能力。
五、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硕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六、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已获得硕士学位后,并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博士专业学位,如尚无三年以上从事兽医业务经历的,需在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七、兽医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培养口径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兽医的先进水平。
八、兽医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兽医实践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或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问题,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兽医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九、对攻读兽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采用导师小组集体指导、高等学校与兽医部门合作培养方式。
十、兽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兽医系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一、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二、兽医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特此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Medicine,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ofMedicine,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
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予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现行的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培养。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四条款(三)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增加专业课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
(4)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人)。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为了完善我国口腔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口腔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口腔临床医师的要求,特此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Medicine,S.M.M)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Medicine,S.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科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现行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培养。完成第一、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口腔医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三年,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条件成熟后增加的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成绩;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十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义。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往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本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口腔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口腔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包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口腔医学专家(包括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名)。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口腔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经费,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卫生部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工程博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D.Eng。
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四、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由高等学校授予。
五、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六、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实行多学科交叉培养和导师团队联合指导。
七、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工作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学位论文能反映学位申请者的贡献及创造性成果。
八、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全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
中医专业学位
(2014年11月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服务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中医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中医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中医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中医专业学位。
二、中医专业学位分为博士、硕士两级,含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中医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DCM";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MCM"。
三、中医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热爱中医药事业,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坚实宽广的中医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科知识和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传承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结合临床开展研究并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够独立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热爱中医药事业,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同时掌握必要的现代医疗技术,具有较强的传承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临床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四、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中医临床医师毕业后教育有机衔接。中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临床能力培养与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有机衔接;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临床能力培养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进行。
五、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社会实践、跟师学习、专业训练和科研实践等多种形式。重视名老中医药专家经验总结与传承,激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临床与科研相结合。
六、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或导师组负责制。积极吸纳规范化培训指导教师参与研究生培养。
七、学位论文应结合中医临床实际选题,突出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对临床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创新性。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运用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是研究报告、临证经验总结、专业文献研究、医案医话解析等。学位论文答辩成员中须有中医临床一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考核方式分为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三部分,考核通过者,授予中医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
九、中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中医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作者:研博通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8416762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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